7月,新修订的反间谍法正式施行,对间谍行为作出进一步充分和细化。凭据新的规则条款,哪些行为将被认定为间谍行为?一旦发明间谍行为又该如那边置?本刊特推出“反间谍宁静保密”知识系列。
间谍,在狭义上是指被间谍情报机构秘密派遣到工具国 (地区),从事以窃密为主的种种不法情报运动的人员,也指被对方间谍情报机构暗地招募,为其效劳的本国公民。
间谍组织,是指外国政府或地区政治集团建立的,旨在搜集我国家秘密或情报,对我实施破裂、推翻、渗透、策反等破坏运动,危害我国家宁静和利益的组织。
间谍组织署理人,是指受间谍组织或其成员的指使、委托、资助,进行或授意、指使他人从事危害我国家宁静运动的人。
凭据反间谍法第四条,间谍行为是指下列行为:
(1) 间谍组织及其署理人实施或指使、资助他人实施,或境内外机构、组织、个人与其相勾通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宁静的运动;
(2) 加入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署理人的任务,或投靠间谍组织及其署理人;
(3) 间谍组织及其署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、组织、个人实施或指使、资助他人实施或境内机构、组织、个人与其相勾通实施的窃取、密查、收买、不法提供国家秘密、情报以及其他关系国家宁静和利益的文件、数据、资料、物品,或谋划、引诱、胁迫,收买国家事情人员叛变的运动;
(4) 间谍组织及其署理人实施或指使、资助他人实施,或境内外机构、组织、个人与其相勾通实施针对国家机关、涉密单位或要害信息基础设施等的网络攻击、侵入、滋扰、控制破坏等运动;
(5) 为仇人指示攻击目标;
(6) 进行其他间谍运动。
(摘编自反间谍法、金城出书社《间谍就在身边:全民日常保密防谍须知》等)